《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运输 、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非法收购珍贵、加工食品出售等),